交警能扣车多久 还要交停车费吗

2025-05-29 14:30:10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是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自然日)左右;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30日是法律允许的,如果长期无理由扣留,没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就属于违法行为。3.因查封、扣押车辆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也就是停车费用由交警部门承担;另外,交警无权扣留身份证、户口本及车上货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对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妥善保管,若机动车辆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害的,由交警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刳噪受刃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宀捞瑭崦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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