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025-06-26 16:48:18

  劳动合同无效分为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无论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无效的部分从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法律针对这两种无效的情况规定了不尽相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劳动合同无效案例:  2002年8月23日,张某与某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02年8月23日起至2005年8月22日止,试用期3个月,张某担任该公司行政总监。合同中约定:张某保证在签订合同时,已完全终止与其前任雇主的任何工作关系,与任何其他单位也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同时约定试用期间张某的月薪为税后12000元,张某日后工资的调整和奖金,将取决于其工作表现与业绩,A公司每月10日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张某工资。此外双方还约定: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张某3个月的工资之和。2002年11月25日,A公司向张某送达解聘通知,以张某不符合岗位的聘用条件,且未向公司提供真实的个人履历资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公司的解聘决定,故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公司支付2002年11月的工资12000元;(2)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以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6000元;(3)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6000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公司向张某支付2002年11月的工资9306元;二、公司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15元;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求。  裁决后,A公司与张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人民法院。张某坚持原来的各项请求。A公司请求:(1)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2)参照公司同岗同期职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张某的劳动报酬,并要求张某返还多发的工资;(3)驳回张某的其他请求。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因与上一家用人单位B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C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C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02年10月裁决B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但是以张某未能提供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为由裁决驳回张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张某与B公司都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C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生效裁决,法院可以认定,张某在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即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且张某对此有过错,所以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张某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是鉴于张某已为A公司提供了劳动,故其有权向A公司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因双方就张某的工资数额及发放办法具有详细约定,故法院认定以此约定确定张某的劳动报酬。A公司要求参照公司同岗同期职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张某的劳动报酬,从而要求张某返还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一、A公司与张某于2002年8月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二、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某2002年11月的工资9306元;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1、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虽然被确认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在实务中,劳动合同无效更多地体现为部分无效。Q职微信招聘专家,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将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调整无效部分使之有效,调整的效力可溯及于劳动合同订立之时。  根据法律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依法对劳动合同无效的部分进行调整,使之有效,这种效力则可以追溯到合同订立之时。如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该条款无效,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另行约定,并且应当补足以前的差额部分,同时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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