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如何立案
1、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案件申请执行前,通过法院审判庭履行或通过自行交割履行的方式完成相应给付义务,接受给付的当事人不再向法院申阄唰辔腽请执行。其中,有的案件实现案结事了,双方争议就此解决;有的案件当事人虽履行了给付义务,但仍坚持寻求权利救济,最终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撤销了生效法律文书,有时甚至一并撤销、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

3、“无救济则无权利”,执行回转并非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必经步骤,它仅是执行完结后,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的个别现象。法律上确立执行回转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由于执行依据错误而受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立法者在界定这一制度时将其限定在执行程序中,也有一定道理。但司法实践是鲜活的,立法者显然忽略了当事人不通过执行程序,而是通过法院审判庭履行或自行交割履行的情形。

5、有观点就认为,“如果再审撤销或变更原执行依据的,应同时在再审判决中对是否回转及回转的范围作出相应的裁判。在先予执行的情形,如果将来的判决结果与先予执行裁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也应当在判决中对回转事项作出相应的裁判。”

7、法院的再审程序不应只立足于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也应考虑错误的判决、裁定纠正后当事人利益如何实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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