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被索精神赔偿并不可怕
1、一、符合法律规定内的出轨行为才会被受理。
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条中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出轨,如果想要获得精神赔偿,要有“重婚”或“同居”的证据,如果丈夫或妻子偶有或经常有出轨行为,但构不成上述条件的而且证据不充分的,法院不会支持。

2、二、一方出轨另一方获精神赔偿是有先决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虽然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三条又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想要获得精神赔偿,一般是以离婚为先决条件的。如果是婚内出轨,双方没有离婚的意图,是无法获得精神赔偿支持而且因为有共同财产的制约,法院肯定不会受理。
换言之,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想要婚姻持续下去的,不管什么程度的出轨行为或同居现象,都是夫妻俩的个人感情私事,应由夫妻两人协商解决。

3、三、通奸行为已经被列为道德制约的范畴。
另外新闻中有一处描述不太准确,即法院认为,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其中,法院认为出轨或通奸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太准确,如果达到了一定程度或有案件依据来这样描述是可以的,但一般情况下,并不通用。
因为,虽然通奸行为让很多人深恶痛绝,历史上也曾对此有很多法律上的惩治,但中国新《刑法》颁布后,已经明确废除了“通奸罪”,而把它归为了道德制约的范畴。也就是说,除非你有证据表明通奸或出轨行为造成了“重婚”“同居”或者家族成员受到了“暴力”并被遗弃等符合法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行为时,法律才会有权干涉,否则,出轨行为就属于道德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