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哺乳期员工怎么补偿

2025-11-15 22:49:2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

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导致公司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无义务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导致公司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的给付标准是什么?

公司清算哺乳期员工,应按照以下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包括哪些?

工资指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应得工资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三、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公司倒闭了,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全国各省市有不同规定,依常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各地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其中,重庆、天津均有主动公开上述政策规定。其他各省市须向当地社保局咨询当年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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