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选举投票的规则和方法

2026-03-07 01:51:48

1、 

投票与当选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前五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投票方式;

 (二)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

 (三)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投票处、代写处;

 (四)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2、投票箱应当符合安全、

保密的要求;选票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加盖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第二十四条

投票选举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为便于居住分散的村民投票,可以增设投票站。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对老、弱、病、残等无法到场投票的村民,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应当在签名簿上签名。

3、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七日内通过书信、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等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在本村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其他村民代为投票,同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4、第二十六条

 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参加投票

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参加投票的村民凭选举证、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独立填写后,投入票箱。参加投票的村民因故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参选人以外的其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

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5、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分次投票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具体投票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

6、第二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都应当立即加封,并由选举工作人员在当

日内送至大会会场集中。公开开封检票后,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公开统计

票数。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在统计结果记录上签字。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九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7、第三十条

 候选人或者参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因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当场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或者参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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