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必备法律常识
近期国家频出新政,对楼市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此背景下,商品房买卖当中法律问题有何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买卖双方应当关注和重视哪些问题?本刊联合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读者咨询情况,对当前形势下商品房买卖的法律热点问题进行了汇总,正准备逛房交会的购房者,在下决心购买房子前,可以做做参考。
买房必备常识
1、《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楼市下挫时能否退房?对于炒房者而言,房价上涨炒房挣了钱就偷着乐,房价下挫炒房亏了本就想着如何止损,在市场经济当中,对于这种心态和作法无可厚非。《补充协议》是开发商与购房人就《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而制定的条款,通常由开发商拟定后与购房人签订,除非有极特殊的情况,开发商不可能在其中约定楼市下挫后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李女士反悔要求退房不会得到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通知》规定:“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因此,即使开发商同意退房并收取违约金,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难度。
3、什献垴淄睬么样的商品房可以预售?对期房销售又称之为“商品房预售”。我国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胃申赜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凭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预售活动。开发商在预售时,应当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售楼部公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般称其为“五证”)等资料,增强透明度,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简言之,“五证齐全”的商品房方可预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上述规定需要引起各方关注和重视。
4、各种名目的宅烀佑狻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受到严格限制预售合同中有关购房人无法贷款时应补足房款的补充约定合法有效,应按照约定补足全部房款;若未补足房款的,地产公司有权要求解除与购房者的预售合同,并要求购房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今年年初以来,中央出台多项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将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为此,如果是购房自住涉及到贷款购房,购房者应关注政策的变化,正确估计自己的负担能力;如果是炒房或者投机性购房涉及到贷款购房,则正是中央以及各级政府严格限制和打击的范围。
5、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的承诺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开发商对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仅限于针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以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或允诺。对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以外的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或允诺,即使具体确定,甚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构成有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视为合同的内容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6、开发商因故严重延期交房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我国立法上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同时认为违约金的基本性质是补偿性。从原则上讲,就是变动违约金,使其与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大体相当。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就降低违约金金额,使其首先达到补偿守约方的损失的目的,弱化惩罚性,降低违约方的成本;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时,就提高违约金金额,使其达到补偿守约方损失的目的,达到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