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点条文总结

2025-10-29 09:20:57

1、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1.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

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2.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24的公共建筑

2、5.2 总平面布局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高层与高层之间是13m

高层与多层之间是9m

多层与多层之间是6m

3、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高层建筑:1500m2

多层建筑:2500m2

地下建筑:500m2

备注: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面积增加一倍。

4、5.4 平面布置: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4.4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应布置在建筑首层、二层或三层。

5.4.4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4.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5、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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