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挤压小股东怎么办
1、公司控制权下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在公司结构中,存在着两大基本的法律关系:其一,股东与董事、经理等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外部关系。这主要体现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关系。

3、股东因其拥有的股份不同,以及对公司事务关心程度的不同,自然地在股东之间形成了控制力的强弱对比,于是在公司内部形成了两大集团,即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

5、在法律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程度不利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就会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来侵害中小股东以谋求个人私利。这种通过上市公司控制权而获得的个人私利就被称为控制权私利。控制权私利有合法的和不合法、合理的和不合理之分,但大多数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主要指只有控股股东才能够享有而其他股东不能享有的收益。

7、控制股东或者代表董事、经理层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后,是为结果状态。股东与股东之间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展开的斗争,是所谓的过程状态。

9、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实践中易于被大股东滥用主要基于这样两个原因:首先,资本多数决为控制股东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利益”。

11、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及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均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规则。

13、知情权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15、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作为弱势的小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上,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因此,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小股东应就知情权特别列明,并明确规定查阅受阻时可操作性的补救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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