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中认定损失大小应当考虑的因素
1、判断行为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该根据犯罪的整个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在确定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该商业秘密的价值因素;(2)权利人和侵权人的生产能力;(3)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4)开发、研制该商业秘密的成本。
2、如果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这个问题,建议查肩痄镣扰阅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参阅中国法制出枣释现轫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3、滴睢错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坼栩汹左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14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3、《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