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市高空落物防范
1、从公共安全管理的角度看高空落物的防范,我们首先要认识和定义高空落物。高空落物可分为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我国香港地区叫高空掷物)两种情形,高空抛物是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后果发生的,所以存在主观意识放任危险后果发生的行为。高空坠物没有人的主观意识,是责任人错误的估计了可能后果,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受控制。
2、两者首先存在责任归属的不同,全国2015年至今公开的案例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走司法判决的高空落物侵权案有561宗,在这561宗案例中高空坠物的占441宗,而高空抛物的占120宗,分别占比为79%和21%。而高空落物的责任归属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跟《民法通则》条文是一致的,所以不管是抛物或是坠物只要行为过程认定清楚,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人相对比较好认定。而抛物行为人或坠物责任人无法确定的,就需要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无法确定侵权人时,实行“连坐”制,就是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侵权人时,需要依法分担补偿责任。
3、一、从工程技术着手,实现本质安全。风险的大小是由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所决定,而在我们防锰栝骼郛范高空落物风险时对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预防无处着力,因为上方将落下轻的还是重的物品,没法预测,所以更多的是防范高处落物的可能性。而防范落物需要研究的有两个可能性,一为高空的物品落下的可能性,一为落下后砸到人的可能性。在工程技术上,《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等措施规范,都明确对建筑物门窗及外饰做了防坠技术要求,如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一般用于居民楼的阳台,碎裂时玻璃碎片会粘在中间膜上,不构成危险等。而且随着社会科技技术的创新,也有许多的新技术将应用到建筑物防高空落物中来。目前应用成熟的有1、加装防坠网,对于我们窗台或栏杆式外阳台,可以加装孔洞较小的钢丝网,防止周边摆放的物件不小心坠落。2、对于平开或外开的窗户需有防坠器,防止恶劣环境或年久失修导致窗扇铰链或合页损坏而发生窗扇掉落的情况。3、条件允许的新建住宅,尽量低层设计裙楼,高层坠物在裙楼楼面,减少落物砸到伤人的可能性。4、不能设计裙楼的建筑尽量在可能落物的下方设置绿化带或棚架类构筑物,防止落实伤人。5、临街建筑,既不能设计裙楼也不便于设计绿化带的,可以采用连廊设计,行人尽量行走在内廊里面,避免落物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