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0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2025-07-03 20:34:07

1、一、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1.工程项目选择何种合同计价形式,主要依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对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但并不排斥总价合同。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3.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4.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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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法律法规变化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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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七、物价变化物价浮动主要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运费等的动态影响。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应予调整的价格:(过错方担责)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价格指数调整法和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九、不可抗力(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简单讲,承包人负责自有人员伤亡、设备损失及窝工费等,其余部分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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