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5-10-16 16:53:25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买断工龄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丈夫因病去世,买断工龄所得起纠纷

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我们要正确认定其性质,就应当对照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进行分析。本案中缪某于1971年10月参加工作,2000年11月,缪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买断工龄款123900元。2003年3月,缪某因病去逝时,该款尚余79152元存于银行。缪某之母与缪某的妻子、儿子因继承其遗产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缪某尚存的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缪某的个人财产产生分歧。

关于案情产生的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中,也没有包括买断工龄款。因此,职工的买断工龄款应属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根据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只要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理论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包括工资、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三)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买断工龄款与工资等具有相似之处,与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属相同性质,因此,买断工龄款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案例中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买断工龄补偿金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相似之处,在本案中,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归属及计算方法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的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是否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方面。当然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强调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极为必要,故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个人财产的规定。该法所列举的几项个人财产来看,除个人婚前财产外,其余几项个人财产均与公民个人特定的身份密不可分,只有哪些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才能被纳入个人财产的范围。所以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为人身依附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综上分析,买断工龄款的性质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体也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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