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是什么,哪些情形允许中止探望权?
众所周知,父母离婚以后,一方承担直接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另一方虽然因为没有和子女生活在一起,但也需要向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子女的关系。为了保障离婚夫妻和孩子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子女探望权。那么,子女探望权是什么,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在出现哪些情形时,允许中止子女探望权?本文将就此展开介绍。
一、子女探望权是什么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哪些情形允许中止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以上就是关于“子女探望权是什么”、“哪些情形允许中止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随着离婚率的增高,关于子女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日趋增长。出现此类纠纷的原因各式各样,情况也纷繁复杂。因此,面对子女探望权的相关问题时,很多当事人感到无所适从。此时,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相信凭借他们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一定能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