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生育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1、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1、(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上述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

1、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

1、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果单位在产假期间发了工资,单位可在其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要求退回工资。

1、(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二)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声明:本网站引用、摘录或转载内容仅供网站访问者交流或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存在版权或非法内容,请联系站长删除,联系邮箱:site.kefu@qq.com。
阅读量:193
阅读量:167
阅读量:130
阅读量:58
阅读量: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