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报案、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5-05-25 17:31:56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标准

1、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员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续异收俱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形。

2、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使用卑劣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多次在公开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罚标准

1、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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