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养护或管理人负责赔偿的情况
交通事故中,车涂黩牦嬉辆所有人、使用人直接造成了事故,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保险,这两类人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的应当承担保险合同责任,他们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是我们熟知并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上,赔偿义务人还有道路设计、施工、养护或管理人,这些人又是因为什么需要承担事故赔偿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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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时候并不是因为当事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路面上令人毫无预警的一个大坑、完全没有提示的出现损毁的一段道路都可能让人发生事故,严重的甚至会车毁人亡。那这时候,肇事的不是人而是大坑、损毁的道路,找不到人赔偿,难道让我们踩那大坑、道路泄气不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在交通道路上施工作业时或道路养护部门在路面出现损毁时,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没有做到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如果受害人遭遇这种情况而发生事故时,可以要求有关负责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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