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上都有哪些内容和条款
1、(1)托运人 (SHIPPER):通常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求,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 B/L),就是SHIPPER 不是信用证受益人,而是第三者做为SHIPPER.一般可以按要求制作。
2、(2)收货人(CONSIGNEE):如果要求记名提单, 则可以填上具体收货人名称或收货公司的名称;
如果是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 (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果需要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做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如果是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 (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如果需要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做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4、(4)提单号码(B/L NO):一般标注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查找和联系用。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
5、(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写装运货物的船名和航次。
6、(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写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应填写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果是转船,第一程船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写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的目的港。
如果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就可以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人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口转运,则要显示 ” VIA 港口名”字样。
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
“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
“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
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 ”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于选择港提单,就要在此栏中注明。
8、(8)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物名称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实际包装情况和件数填写。
10、(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信用证上的规定填写,否则可根据外销合同上的规定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或是没有唛头 N/M。
11、(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 MEAN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以千克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标注货物体积。
12、(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 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
13、(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该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者”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船公司名称“ 等。
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 如果信用证要求”FULL SET OF ” 一般理解为 三份正本若干副本提单。由于提单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者先于装船期。
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该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该利用“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