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养殖业新建、改建和扩建有何法律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来,全国禁养区划定范围不断扩大,并逐渐向内陆、西部、北部地区转移。2017年仍将是各地禁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拆迁较为集中的一年,也是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的最后期限。 那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规定了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牧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应当遵循哪些环保要求?《畜牧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12、13条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

2、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如果规模化养殖建成的时间已经比较长且规模已经比较大了,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新的建设、改建或者扩建,那就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主管行政部门来报备,如果规模没有那么大,就要求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向当地的环境行政部门来进行报备。此举并不是一个审批行为,因为在这方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没有就审批权作出相应的细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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