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合同变更的限制

2026-01-16 16:12:06

1、变更内容不得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告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合同履行中变更合同内容受到一定限制         鉴于招标采购项目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在符合合同交易规则的情况下,履约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包括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都应当是允许的。但是,此种变更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变更是基于招标采购项目的客观需要,而非出于压低中标人的价格、缩减中标人的合同范围并重新发包给他人或由自己实施等非客观需要的变更;二是对于涉及需要前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备案的变更事项,应当遵循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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