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2025-05-29 07:22:03

1、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冷静期不得联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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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对客户进行回访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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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基金时,禁止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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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六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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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私募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风险基金评级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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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回访确认成功后,募集机构即可将投资者缴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从募集账户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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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回访时需要确认回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机构同样也需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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