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1、 申请材料:
1.《北京市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 住所使用权证明;
6.资金证明(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等)。
3、 注意事项:
1.全部材料为A4规格白色复印纸单面使用,不得装订。
2.申请表建议计算机打印。
3.申报材料应在每页加盖公章或缝章。
4、 审批条件:
1.固定的办公地点;
2.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3.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5、香港特别行政区、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2)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3)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与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名单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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