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员工离职当天,解除竞业限制,是否合法
1、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一定方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于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而用人单位为此要付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竞业限制是法律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换言之,从竞业限制的签订来看,只有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和劳动者签订该协议,而劳动者并没有对等的权利,能够主动发起与用人单位签订该协议,劳动者仅享有对其遵守竞业限制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请求补偿的权利。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来看,也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主动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即享有的发起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
3、举个例子公司和员工入职时签订《错聂庋堀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员工离职当天,公司向员工发送《离开公司后需遵守的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通知,约定:1、“自阁下与公司该雇佣关系终止之日后的十二(12)月内,您不得以招聘为目的联系或聘用任何公司雇佣的员工”。2、“我们特此放弃要求执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下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且不会向您支付任何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是否应当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对特定岗位的劳动者的就业约束。正是因为竞业限制对劳动者再就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的就业约束支付一定的对价,以保障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同理,如果用人单位放弃了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的权利,也无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在离职日,公司即向员工发送了《离开公司后需遵守的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通知》。在该通知中,公司明确放弃了要求员工执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下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且不会向员工支付任何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