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确定选民资格司法程序
1、【释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政治权利,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一般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的公民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选民资格名单是确定选民资格的重要依据,列人选民名单的公民,有权参加选举。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大、公民年龄和政治权利的变化等多种原因,选民资格名单有可能出现错误,为保障应当列入选举名单的公民合法权利、方便其他公民指出选举名单中的错误,我国法律明确了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的程序,人民法院作为保障国家选举制度的防线之一,其判决是确定公民选民资格的最后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这种合法权利不受任何非法侵犯。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时,经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仍不服选举委员会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通过对公民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査明事实,判明选举委员会对公民的申诉所作的决定是否正确、合法,并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
2、【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选举法》第26~28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规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但每次选举前都要对选区内的选民进行重新登记,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人新迁人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资格确定后,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曰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提起诉讼的人可以是与选民资格名单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也可以是与选民资格名单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任何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只要认为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存有错误,都有起诉的权利。其次,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由选举委员会先行处理,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再次,起诉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这是保证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在选举日前将案件审理结束,保证选举的正常进行。最后,审理本类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