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
适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账簿但账簿混乱难以査账的;
2.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法查账、故意不想缴税或少缴税)。
3、核定应纳税额方法: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4、随着税务系统“放、管、服”推进,要求纳税正确计算税款,做好纳税申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逐步取消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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