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5-05-25 21:32:0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犬匮渝扮)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柬缰缣挞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附组织机构图)第五条公司所属各部室(负责人)、生产各班组(班组长)负责所承担工作的安全事宜(担当安全员职责),并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负责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总经理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是公司生产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安全生产办公室主要负责具体安全事项,对各个车间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责成机关部门进行整改。分管后勤行政事务的副总经理为公司厂区、行政区安全主要负责人。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人员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正常情况下半年一次或由总经理安排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人员组成由安委会各成员参加)。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责任部室负责人参加及分管领导参加),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7、根据有关规定,监督制定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十条各生产部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员(一般为班、组长)并协助本部门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降薪、辞退、开除并扣发应得工资的处置。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三)教育与培训(企管部协调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第十三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安全教育”(即生产单位、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公司工程部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缺陷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施工作业时,须到企管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主管领导签条批准,办理相关手续。(五)易燃、易爆物品(供应部、工程部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生产部、品保部协调有关部门具体执行)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发放的劳保用品不按规定穿戴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二十七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工作,对超过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第二十八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企管部,由企管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做出治疗的决定。第二十九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七)检查和整改(各部门共同执行)第三十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第三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统一安排整改。第三十二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会组长(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八)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三十六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第三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对主管领导人给予扣发三个月工资的处罚,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凡发生工伤事故的,要按《员工守则》第九条中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直接领导人给予200元罚款,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凡发生人员伤害的,企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作出事故裁定,界定为工伤的由企管部协调保险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所需各项费用由公司承担;因人员自身原因(如违规操作、马虎大意等)造成的身体伤害,其花费费用,在100元之内的由个人承担,100元之外的由企管部协调保险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按保险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返还费用交受伤者(保险部门赔额为:(所花费用-100)×80%)。第三十九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第四十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综合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死亡。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公司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辆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四十二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际标准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第四十三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万元小于1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0万元的事故。第四十四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部室即向公司企管部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企管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协调有关部室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领导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对事故责任者做出适当处理(按《员工守则》第四条惩处内容办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第四十五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应及时向综合部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责任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责任部室应在七天内将责任者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总经理。2、对员工驾车肇事,应根据交通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发生事故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发生事故的,参照第2款处理。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者,每次扣当事人一个月工资。7、驾驶员不做检查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员驾驶,每次扣200元。第四十六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安委会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并交安委会组长裁决。第四十七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各领导或有关部门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如有下行为之一(或经检查发现)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并处以100元罚款: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是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第四十九条各部室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第五十条本规定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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