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银行卡收单业务

2025-05-29 10:38:00

1、银行卡收单机构:1. 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 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3. 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2、特约商户:1.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计算的的企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2.特约商户分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

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1.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2.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收单业务;3.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4.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退不得超过持 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5.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洗钱、泄漏持卡人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釆 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6.收单机构应当根据交易发牛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 卡账户。

4、结算收费:1.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有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2.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对借记卡、贷记 卡差别计费。费率水平降低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 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超过 0. 45%。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3.自2016年9月6日起2年的过渡期内,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 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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