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审批流程
1、受理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办理材料:
3、办理流程:
4、法定依据:一、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饥钕绩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菱诎逭幂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浙江省政府2004年4月22日《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72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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