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无过错辞退、经济性裁员情形下,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过错性辞退情形下,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未能提高或者维持劳动合同续订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
4.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该无效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分段计算。
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l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2个月的,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为应得工资,包括奖金、计件工资、津贴、工资性补贴等劳动报酬,但是不包含加班费。计算月平均工资时,是否需要扣除劳动者非正常工作期间,各地裁判尺度不统—。
7.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的2倍计算。是否分段计算赔偿金,各地裁判尺度不统一。
8.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9.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针对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协议为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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