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知识[金账本]
一、砉媳疸绍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一)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而胃申赜驵取得的财政收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
(3)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税
(4)征税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品
强制性
是指税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无偿性
是指在具体征税过程中,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税收最终通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其所缴纳的税款与其消费的公共产品中的价格并不一定是相等的。
固定性
是指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纳税人征收的,具有事前规定的特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
注意: 税与费的区别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
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
税与费的区别主要有以下3点:
1.看征收主体是谁。税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收取;费通常由其他税务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
2.看是否具有无偿性。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3.看是否专款专用。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因此,把某些税称为费或把某些费看作税,都是不科学的。
二、税收的产生
税收并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般前提条件:
一是社会剩余产品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
二是国家的产生。
正如恩格斯所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公社完全没有的。”
在中国,汉语的“税”最早见于《春秋》记载:
“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初税亩。”
古人造字,税从禾,从兑。“禾”制谷物,泛指农作物。兑有两层意思:一是送达,二是《易经》里兑是八卦之一,卦形“三”,含“水平”之意。所以,禾、兑结合成“税”,引申为公平、公正。
(一)我国税收的雏形阶段
夏、商、周是我国三个最早的奴隶制国家,税收形式采取贡、助、彻三种低级形式。
《孟子.藤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夏朝的“贡”:
据史籍记载,夏王朝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国家,它用贡赋形式向臣民进行征收,征收的原则:“禹别九州,量远近,制五服,任土作贡,分田定税,十一而赋。”就是说,禹根据各地离京畿的远近,土质的肥瘠、高下,评定土地等级,征收收获量十分之一的税。
商朝的“助”:
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在商代实行的是井田制度,《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据朱熹解释:以六百三十亩的土地,分为九块,每块七十亩,中为公田,八家共耕;外为私田,八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这种田赋的性质,《孟子》说:“助者借也。”实是一种借民力助耕的劳役地租。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活劳动动的直接征收。 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点五,比十一税要高。
周朝的“彻”
《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即把九百亩大小一块田,分为九个百亩一块的田,每夫授田一块。每年终了,按百亩的实际收获量征收实物,税率大概为十分之一。 彻法同助法一样,也建立在井田制的基础上;但彻法的征收同助法有所不同。首先,授地亩数不同;其次,夏代是定额税,周代则采取比例税形式;最后,它能多收多得,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可见,彻法比贡法要进步得多。
(二)“初税亩”是我国税收成熟的标志
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在井田以外开垦私田的现象日益增多。私田不属王室所有,不向王室缴纳贡赋,从而造成国家财政状况日益恶化.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抑制私田开垦,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旧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以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三代以来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三)工商税收的出现
除农业赋税外,我国早在周代就已经开始征收“关市之赋”、“山泽之赋”。对经过关卡或交易的物品,以及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等,都要征税。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工商税收。
三、税收职能和作用
(一)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由税收本质所决定的,内在于税收分配过程中的基本功能,即固有的职责和功能。它是税收自身固有的,因此是抽象的、无条件的。不论什么社会形态下的税收都存在其基本职能,这是共同的。税收的职能概括为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
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从社会成员和经济组织手中强制性地取得一部分收入,用以满足国家提供公共品或服务需要的职责和功能。税收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为国家筹集收入的。
就税收与国家的关系而言,税收分配过程就是国家集中收入的过程,税收表现出来的第一个结果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形成。税收奠定了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维持了国家的存在。也正因为税收具有财政职能,使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显著的地位。然而,税收自产生以来几千年间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具体方式的发展上。
经济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税收在执行财政职能的过程中,一方面为国家取得了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直接改变了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归属,形成了经济单位和个人新的收入格局。这种收入新格局的形成是不可避免和必然的,也是客观的。它对经济产生的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国家正是利用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通过税种、税目、税率的设计和调整,通过征税对象的选择以及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等,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调节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从而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
监督管理职能
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是指税收在取得收入的过程中,能够借助它与经济的必然联系来反映国民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某些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为国家和企业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线索和依据。
列宁说:“要使税收实际可靠,不至落空,就必须实行实际的而不是停留在纸上的监督。”在税收的征收过程中,需要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税务管理,如税务检查、税源调查与预测等一系列工作,以正确反映国民经济动态和对经济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
税收三个职能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其中起支配作用的始终是税收的财政职能,因为税收分配规律始终是取得收入的规律,是取得收入的具体方式演变的规律,而不是税收调节的规律,也不是税收监督管理的规律,只是在取得收入的同时连带地具有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的功能。离开财政职能,税收的监督和管理就成了一句空话。此外,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之间没有像它们对财政职能的那种依存关系。
(二)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1、 组织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资金需要
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
近几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1999年我国税收收入突破1万亿元大关,2003年突破2万亿元,2005年突破3万亿元,2006年达到3.76万亿元。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未扣减出口退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累计完成3716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8741亿元,增长30.8%.
2、鼓励市场的公平竞争
市场的公平竞争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市场竞争的公平环境由多方面因素组成,其中税收是市场公平竞争的外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必须实行公平税负,发挥税收鼓励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
3、 贯彻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税收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国家可以利用税收政策,调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鼓励或限制某些产业或产品的生产和发展。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时期,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安置就业和再就业的企业,节约能源、利用“三废”的项目,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产业等,给予低税率或减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对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污染严重、能耗高的产业,不予减税、免税,并可以通过提高税率等政策措施予以调节或限制。
4、 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共同富裕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解决收入分配上存在的问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其中税收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力度的加大,可以起到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比如,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等费用扣除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到1600元),可以惠及广大中低收入群体。2006年全国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0多万。同时,通过对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个人实行自行申报等,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监管,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缩小各阶层收入分配差距。
5、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维护国家权益
我国加入WTO以后,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作用无疑产生深刻影响。但是,对一国政府而言,税收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即使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税收主权也必然是各国经济主权中受全球波及最小或最迟的部分,是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本国经济冲击的最强有力的堡垒。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规则不完善,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显得尤其重要。税收杠杆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中的最主要内容。根据WTO的贸易自由化和透明度原则要求,增加我国税制的透明度,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快依法治税的步伐。
四、税收原则(税该如何收)
税收原则是一国税收制度建立的指导思想与税收行为准则,是对一定历史时期税收思想的概括和总结,并为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
税收行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和守法及其征收管理等各个过程,整个税收表现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它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协调有效地开展活动。因此,税收原则是治税思想的高度概括,是具体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实践经验的总结。在不同的经济社会中税收原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共性,但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及其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税收原则又具有不同的侧重点与内涵。
一、西方税收基本原则
西方税收基本原则的理论始于17世纪,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中世纪遗留下来的繁重课税和包税制已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历史上首次提出税收基本原则理论的是英国的威廉·配弟。他认为,税收应尽量公平合理,对纳税人要一视同仁;税收负担要相对稳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征税时间要选择适宜等,并因此提出了赋税的“公平”、“简便”和“节省”三项原则。
其后德国官方学派的代表攸士弟发展了威廉·配弟的思想。他指出,赋税的根本问题就是在国家征税时要使人民的负担最少,亦指出“臣民必须纳税”;“税收课征要平等”;“税收要无害国家的繁荣与国民的幸福”等六条规则。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半叶,正值资本主义迅速成长时期,社会经济稳定而迅速的发展,资产阶级在经济上普遍要求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这一思潮的集中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
他在《国富论》中系统地阐明了他的限制国家职能,政府充当经济生活的“守夜人”,应尽可能消减政府支出和税收收入等观点。他认为,臣民应尽其力资助政府,依其在国家保护下所获收入的比例作出分担,所纳税额必须确定,不得任意改变;赋税完纳的日期和方法等要给予纳税人最大的便利;所征赋税尽量归入国库。即税收四大原则“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的税收原则
(一)财政原则
(二)效率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稳定原则
财政原则
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重要职责,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任务,也是制定税收政策,设计税收制度的基本出发点。税收制度的效率原则、公平原则等都只能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实现。从这个意义上看,财政原则应是税制的基本原则。
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应讲求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
一是经济效率,税收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
二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在税收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
公平原则
在当代经济学家看来,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按照经济学界的解释,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它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
一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纳税人。税收不应是专断的或有差别的。这称作“横向公平”。
二是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纳税人,这称作“纵向公平”。
稳定原则
税收稳定原则是从税收的宏观经济影响来考虑税收政策和制度设计、制定时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通过这样的原则指导来促进经济的稳定。这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提出来的一个税收原则。税收稳定经济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看:
一是税收通过自身主动地增加或减少,依照经济周期的波动状态,有意识地对宏观经济不稳定状态进行干预和调节,发挥税收的相机抉择机制作用;
二是税收在既定的制度下能够自动地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反向地更大变化,自动地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状态,从而发挥税收的自动稳定器作用。
第二部分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
一、税制要素
二、税收分类
三、税收制度与税制结构
四、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一、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税制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和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一)纳税人 (法律用语)
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纳税人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法人纳税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自然人具体又可分为自然人个人和自然人企业。自然人企业
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独资、合伙企业。
负税人(经济学概念),即税收的实际承担者。
税法还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税务代理人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或向纳税人取得收入时,负有代扣或代收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代征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由税务机关指派、委托,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实质上,委托代征人是在取得税务机关的授权的前提下,履行税务机关的部分职能。
税务代理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依照税法规定,在一定的代理权限内,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的单位和个人。税务代理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享受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关于代理人的各项权利,履行一定义务,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或征税客体,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国家征税的标的物。
征税对象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进行具体化。其质的具体化是征税范围和税目;量的具体化是计税依据和计税单位。
按照价值量为计税单位的税收,称为从价税。按照实物量为计税单位的税收,称为从量税;
征税对象的覆盖面及其外延界定
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尺度。税率体现国家征税的深度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它反映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1、比例税率(大部分税种采用)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其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即应征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关系。这种税率不因征税对象的多少而变化。
优点:(1)同一征税对象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相同,税负比较均衡合理,具有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有,有利于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2)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
缺点:税收负担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相适应,不能体现负担能力大者多征、小者少征的原则,税收负担程度不合理,调节收入有局限性。
2、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随着数额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着提高的税率。即在税收制度中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具体又分: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当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达到高一级税率级距时,则对征税对象全额都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税率制度。
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使用)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等级,并规定每一等级的适用税率,当征税对象的数量超过某一等级时,只就其超过部分按高一等级的适用税率计税的一种税率制度。
级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0--------1000 5% 0
2 1000-- --3000 10% 50
3 3000以上 20% 350
例1:甲、乙两人的应纳税收入分别为3000元和3001元。运用全额累进税率分别计算两人各应纳税额多少元?
则:甲应纳税额=3000元×10%=300元
乙应纳税额=3001元×20%=600.20元
从计算的结果看出,乙比甲的应纳税收入多了1元,则要多纳300.20元的税款。这种税率制度会造成税收负担的极不合理,几乎属于一种惩罚性税收制度,对扩大税基,增加税收收入起到极大的抑制作用。在新中国的税收历史上,曾经对个体工商户采用过21级全额累进税率。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已经不再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在国外的税收制度中,实行全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也非常罕见。
例2:某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为3001元,运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多少元?
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第一级应纳税额为:1000元×5%=50元
第二级应纳税额为:(3000元-1000元)×10%=200元
第三级应纳税额为:(3001元-3000元)×20%=0.2元
应纳税额:50元+200元+0.2元=250.2元
或: 应纳税额=征税对象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为:3001元×20% - 350=250.2元
20%
3000
10%
1000
5%
0
全率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优缺点也相同。二者不同的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数额而是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
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优缺点也相同。二者不同的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超率累进税率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数额而是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土地增值税实行)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对每一单位的征税对象直接规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优点:(1)计算简便;(2)固定税额能使优质优价的产品税负轻、劣质劣价的产品税负重,有利于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3)税额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化的影响,税负稳定。
缺点:由于税额一般不随征税对象的价值的增长而增长,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在调节收入和适用范围上有局限性。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对处于运动过程中的征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任何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税种纳税环节比较明确和固定,有的税种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和确定适当的纳税环节。
如果对一种商品只选择其中某一个环节征税,称为“一次课征制”;如果选择在两个环节征税,称为“两次课征制”;如果选择三个以上或所有流转环节都征税,称为“多次课征制”。
在一般情况下,所得税类、行为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的税种和关税大都采用一次课征制;流转税类税税种大都采用两次课征制或多次课征制。
(五)纳税期限(在缴纳税款的时间方面的规范)
纳税期限包括:纳税间隔期、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纳税申报期三种纳税时间概念。
纳税间隔期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算和报缴税款的间隔时间,也是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的间隔时间,即纳税人应隔多长时间缴纳一次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指纳税人就其应税行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法定时点,是确定纳税间隔期的起点。
纳税申报期是指纳税间隔期满后的一定时期,是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解缴税款的时间。
(六)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是国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社会、经济或政治目标而在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规定。
减税免税的形式,可分为税基式减税免税、税率式减税免税和税额式减税免税三种基本类型。
(七)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的税务违章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税务违章处理属于税收程序法规定的范畴,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税收分类
(一)分类的标准
(1)以征税对象为标准的
(2)以计税依据为标准的
(3)以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为标准的
(4)以管理权限为标准的
(5)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的
(二)分类的内容
以征税对象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
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
资源税类
财产税类
行为税类
流转税一般是指对商品的流转额和非商品的营业额征收的那一类税收。是我国现行的最大的一类税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属于这一类 .
所得税一般是指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征收的那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属于这一类税收。
资源税一般是指以自然资源及其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那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这一类。
财产税一般是指对属于纳税人所有的财产或支配的财产的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那一类税收。我国的现行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属于这一类。
行为税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那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车辆购置税属于这一类。
以计税依据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两大类。
从价税一般是指以征税对象及其计税依据的价格或金额为标准,按一定比例税率征收的那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这一类。
从量税一般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面积等为标准,采用固定税额计征的那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都属于这一类。
以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直接税一般是指税负无法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那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各种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都属于这一类。
间接税一般是指纳税人能够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那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都属于这一类。
以管理权限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一般是指由中央政府管理并支配其收入的那一类税收,如消费税、关税和车辆购置税。
地方税一般是指由地方政府管理并支配其收入的那一类税收,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中央地方共享税一般是指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并按一定比例分别支配其收入的那一类税收,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价内税一般是指税金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的那一类税收,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价外税一般是指税金作为商品价格之外的附加额的那一类税收,如增值税。
三、税收制度与税制结构
(一)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根据其税收政策、税收原则,结合本国的国情和财政政策需要所制定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广义的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基本法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等。
狭义的税收制度仅指各种税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税制结构
1、税制结构模式
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复合税制结构,在复合税制结构中存在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之分的问题。一种税能否构成主体税种,取决于该税种在实现政府职能的作用,即综合考虑该税种是发挥聚财功能还是调控功能,或两者的综合。
目前,世界各国在主体税的选择上主要有三种:
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主要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
二是以商品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主要为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三是以所得税和商品流转税为并重的税制结构,主要为一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2、我国的税制结构选择
我国的税制结构应采取以商品流转税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1996年,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流转税收入占71%、所得税收入占18%、其他税种占11%。在“十五”期间,我国流转税(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海关代征两税和营业税)收入完成74502.0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8.2%,稳居税收收入的主体地位;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25311.66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3.2%,年均增长25.6%,比“九五”期间上升了6.5个百分点。可见,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次之的双主体是我国税制结构的基本特征。
3、调整和完善中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想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中国下一步税制的改革与完善提出基本指导思想是:“完善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调整和完善资源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结合这一思想,我们认为,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5-10年),调整与完善我国的的税制结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进一步完善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为辅的流转税体系
(1)完善增值税制度。一是要逐步实现增值税类型的转变。即实现增值税类型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二是要适当扩大增值税范围。
(2)调整消费税制度。
2.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完善个人所得税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3.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充分发挥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
4.完善财产税体系。
四、我国现行的税制
(一)税制沿革
(1)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初步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1950年确立的。
(2)1953年对税制的修正
(3)1958年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的改革
(4)1973年工商税制的改革
(5)1979年至1993年的税制改革
(6)1994年的税制改革
(二)现行税制体系
(1)税收实体法体系---------由24个税收法律、(暂行)条例和税收行政法规构成。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税条例》等。
(三)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5、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代征)16、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17、2002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
2、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建设维护税;5、车船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1、印花税;12、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3.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管理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归国家税务总局。但省以下有关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归属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2006年已全面停征农业税。
4.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海关系统负责征管的项目有:关税、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