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2025-12-30 18:16:36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不包括集体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1、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2、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区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

6、退役伤残军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审查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面积等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并组织人员到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经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现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后,将相关申请档案报送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收入、婚姻等情况,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档案和有关审核材料报送区房管部门。这期间需要的工作时间一般为2个月,并且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3、区房管部门审核发证。区房管部门核实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属于住房困难家庭的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区房管部门发放《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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