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2025-05-09 18:13:03

1、以专利技术对公司的增资行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三种所得税缴纳方式可供选择。

2、投资时直接按“财产转让所得”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条款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对于41号文件中的具体操作问题予以明确。即: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分期缴纳,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投资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条款依据: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4、递延纳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疣泉盎钔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条款灞盅何麋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和《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明确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声明:本网站引用、摘录或转载内容仅供网站访问者交流或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存在版权或非法内容,请联系站长删除,联系邮箱:site.kefu@qq.com。
相关推荐
  • 阅读量:26
  • 阅读量:77
  • 阅读量:76
  • 阅读量:63
  • 阅读量:83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