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怎样终止担保

2025-10-26 11:30:02

1、新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担保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也到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如果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也将失效,改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2、依据《担保法》规定:

1、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针对借条上担保责任解除,一般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超过时间责任应当解除。

1、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即在债务人被起诉、强制执行后仍然没有任何财产时,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也就是说,债主需要先找欠债的人履行之后,才能找保证人履行。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一方或两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即债主可以越过欠债的人,直接找保证人要求还钱。 

2、如果想要解除担保,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转移债务,债务人可以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此时必须经过担保人同意,如果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担保,担保人就没有担保责任了。

 第二,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债权人一直没有要求担保人还款的,此时担保人也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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