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政策解读
1、一.观点综述
1、本次草案中,传达了国外供货商制度和国内收货人制度仍然继续的信息,扑灭了2015年-2016年坊间流传要取消国外供货商制度,及禁止固体废物进口的种种流言;原自动类,现改为非限制类,明确要办理国内收货人证书,但不再限制指定利用单位,表述为具有加工能力的利用单位即可。
2、取消“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事项,原来表述为进口固体废物的条款,全部修改为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
3、删除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电器、 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的企业,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管理的条款。
2、二.修订背景
我国从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随之起步。2004 年我国修订了《固体法》,对进口废物的目录管理制度、进口废物管理机制、废物进口审批制度等作出规定,为进口废物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为此,2011 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 12 号),并于当年 10 月 1 日正式开始实施。对协调各部门职责、遏制废物非法向我国转移、防止进口废物的环境风险、促进可用作原料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5 年 4 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固体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明确取消“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审批制度。2016 年 2 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 15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 号),明确将“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等企业认定”事项列入第二批取消目录。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固体法》的修改内容,做好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由环保部牵头起草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3、三.征求意见稿原文节选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固体废物转口贸易。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限制进口类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 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转关手续(废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