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申请破产自有资产如何保护
1、我觉得,企业申请破产保护,应该满足企业真的没法经营,一般的企业不要这样,因为,对寻找投资人不利,申请破产,就意味着没有希望,如果可以的话,建议采用抵押贷款来运作和发放工资,以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可以采用技术创新后招募投资人来度过难关,真没办法,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但要注意这样做后,企业会停止运营,政府债权人会接管企业,直到找到新的合作方式为止,这期间,可能政府会拍卖企业,也可能进行债转股来维持经营,但要注意员工工资应由新接手的人员来担负。至于子女承担债务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因为,有了破产保护后,债务会由政府来处理,本人也不应插手了。如果债务过多,政府会找到最合适的办法来满足经营和解决问题的。
2、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则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有本法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这意味着,目前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法人公司,还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包括无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3、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多。而且同时,在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下,民营企褂偶裢蜮业因受经济危机等因素影响而进入破产程序的将逐步增多。为髯八梧面积极应对民营企业对司法的需求,笔者通过调研,对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民营企业破产实践有所裨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 1、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畸少。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如要退出市场,申请破产应当是其所选择的唯一合法途径。然而却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了两年多的时间,湖南永州市县(区)两级法院仅审结了2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与之形成反差的却是,每年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通过种种非正常的方式退出市场。其原因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不愿意申请破产。二是债务人不具备破产能力。三是债权人不愿启动破产还债程序。四是法院审查把关过于严格。 2、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公私财物混同的现象突出。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没有像国有企业一样建立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大量存在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投资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企业财产下落不明或被投资人隐匿、转移等问题。 3、破产债权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由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灵活性、随意性较大,财务报表资料、信息不全或账目不清,对企业破产债权的审核、确认,难度较大。尤其是有的债务人预料到企业即将破产,为了逃避债务,事先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使多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侵害,即债权人本应获得清偿的债权落空或只能获得较少清偿。 4、法院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职能关系无法准确定位。在旧的破产法体系中,接管破产企业,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等工作都是由破产清算组来完成,法院对清算工作主要起指导、监督作用。 5、法院的维稳压力和风险加大。长期以来,企业既担负生产经营任务,又承担社会保障责任,企业对职工的“统包”和职工对企业的依赖,在短期内难以清除。企业破产后,实体虽已消亡,但其承担的非经济的社会保障任务仍需转嫁。 二、建议和对策 1、法院应以积极的态度依法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淘汰机制,大量的民营企业因不能适应竞争环境或其他原因将被迫走上关闭破产之路。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净化市场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企业破产法的宣传、实施力度,消除对民营企业破产的歧视性待遇。 2、明确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义务。要通过破产立法,促使债务人从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向负有破产申请的义务转变。 3、加大规制不当破产行为的力度。在司法实践中,破产欺诈行为十分严重,不仅侵害了债权人利益,也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经济秩序,应予严厉制裁。 4、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部分民营企业存在账册不全或账目不清,导致破产债权难以认定的问题,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提供的债权凭证予以确认、分配;在民营企业的财产和投资人的财产存在混同嫌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民营企业即有的财产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可以责令投资人举证证明个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是分离的。 5、合理配置破产管理人的构成。鉴于目前专业的破产管理人队伍尚未建立的特殊情况,不宜简单地一概否定原破产法体系中的清算组制度,至少在安置职工、土地出让等方面,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显然是无法完成的。 6、切实做好民营企业破产的维稳工作。正因为民营企业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很难主动介入帮助解决破产遗留问题。所以,人民法院要更加积极主动深入破产企业排查化解矛盾,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帮助企业职工和债权人解决实际困难,竭力渡过难关,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