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
1、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第三步:在5-1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发照窗口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1、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决定书;◆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⑴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⑵变更住所: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校产管理部门、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租赁(借用)市场摊铺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住宅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及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⑶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决定书;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⑷减少注册资本: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增加注册资本只需提供1.2.3.4.5.7.8.项材料)
⑸变更经营范围:《承诺书》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⑹变更股东: 《成都市投资人创办市场主体学历分类统计表》
◆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⑺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⑻变更公司类型:按股东变更提交资料。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副本复印件。
8.提档
备注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