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详细说明
1、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2、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1、 纳税人的应税行为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后,应按税法区别两类纳税,分别对其销售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为兼营非应税劳务,则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要与应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1、混合销售三个“一”把握
一项销售行为
一个购买方
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比如门窗生产公司销售给顾客甲门窗5000元,并提供安装,属于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
一个购买方:顾客甲
就缴纳增值税
3、兼营行为三个“两个”
两种业务
两个以上消费者
两种税
4、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5、两种业务:销售货物、销售劳务
两个消费者:B、C
两种税:前一种是增值税,后一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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