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电信现代生活服务单项/总额的xs比重期间?
1、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

2、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

3、 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4、 对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如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 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应剔除出口销售额,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 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