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集体土地企业维权
1、第一计:一份公开告知书,撬动案件。吴律师以委托人陈先生的名义,向当地市政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具体实施部门(当地的市政建设公司)公开告知:1、此拆迁具体行为中作为承租人的钢制品公司是实际的经营者,有权利得到搬迁安置以及停产停业的损失。2、本公司和村集体建立了2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作为利益相关人,有权利获得本次拆迁的相关信息,以及具体补偿标准。3、要求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费用直接支付给本公司。
2、第二计:一纸民事租赁协议继续履行之诉,将承租人权利定格在将告知书送到上述单位后,吴律师马不停蹄,以要求村集体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协议为由启动民事诉讼,此举目的有二:一、寻求司法判决中确定协议有效性,加强承租人主体资格,为后续拆迁裁决等行为做充分准备。 二、要求拆迁人在诉讼期间,停止补偿安置行为,原因就是土地租赁协议是否继续履行需要司法认定。对方此时识破了我方边拖边打的真实意图,迅速与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以未与承租人达成安置协议为由申请裁决。
3、第三计:拆迁具体行为司法审查后的春天。吴律师在看出对方加快拆迁速度的真实目的后,也没有停顿,迅速将对方的拆迁许可证进行了行政诉讼,并以其拆迁前置行政许可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为由申请裁决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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