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侵犯商业秘密构件】立案标准

2025-05-26 11:16:47

1、秘密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秘密性进行了限定:“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1条也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受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

2、保辩尢霆靡密性保密措施的法律意义⑴ 一件财产之所以无主,在于没有人宣告对其占有。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如果有关人不通过保密措施证明自己主张权轼龃晡檗利,从法律上就没有占有该财产的主观意图,不能成为权利人。保密措施不仅是事实行为,在商业秘密法上还是重要的法律行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会产生创设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结果。权利人通过保密措施,表明了商业秘密的存在,通过进行控制从而主张权利,也使必要人员承担了不得泄露秘密的义务。⑵ 保密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措施的关系 有保密意图固然重要,但同时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主观愿望与采取的保密措施不能等同,前者是权利人的内心体验,可以没有外部表示。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没有外部表示的权利主张没有法律效力。 保密措施作为一种外部行为,是一种可以表示和度量的客观事实,在诉讼中就表现为客观证据,这里的保密措施既包括“硬件”,也包括“软件”。硬件如各种具体措施,软件指思想教育。

3、实用性商业秘密对其控制人不应是主观上有用,而必须是客观上有用,表现为商业秘密应是其控制人产生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的原因之一,二者应该有因果关系。例如原告主张某工艺是其商业秘密,虽然其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的构成是一个综合产物,例如还有原告方的宣传得力、价格合理、产品售后服务优良等原因,但是某工艺是必不可少的,起了某种作用,即满足了实用性要求。又如原告有三个产品,某工艺仅是其中一个产品所用工艺之一,某工艺具有实用性。

4、经济性韦蛾拆篮经济性是损害赔偿的前提,经济性即经济利益,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必备要素,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即使得到法律保护,也会无刮茕栓双法计算赔偿。 经济利益指与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披露有关的经济利益,可用权利人的损失来表现,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在权利人的损失不能正确表现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利益时,这一竞争利益可以侵权人的收益来表现,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现实收益和潜在收益。不要求原告在侵权发生时就已使用了商业秘密,例如企业为将来推出更新产品,或者准备进入新经营领域,进行技术、经营上的储备,只要商业秘密将来要使用,就不应否定其潜在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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