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批复性文件是否取代环评手续?

2025-11-30 17:14:56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3、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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