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诉讼费如何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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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的诉讼费如何规定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二)、申请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为10元至5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二、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谁交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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