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新规影响有哪些

2025-07-02 07:18:23

1、影响一:超短期高收益产品难再现  提示:慎发7天以内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尤其是不得为“冲时点”提高短期产品的收益。  在今年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上,“短期化”成为最主要的特点。根据普益财富近期统计的数据,2011年1月~9月,银行理财产品共计发行 14876款,其中1个月期限的产品为5169款,平均预期收益率达到3.88%。不仅如此,一些“超短期”产品凌空出世,尤其是在月度末、季度末等银行 的重要考核节点,银行不断推出投资期限仅为几天、收益率远高出市场水平的产品以吸引投资者的资金,“超短期”产品成为了变相高息揽储、指标调节的重要工 具。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将产品的到期日设定在季末,但是按照银行对于理财产品的结算流程,这部分资金到期后将短暂停留在银行账户中,正好满足了银行业绩考 核的时点要求。也有一些银行将产品募集期设计在季末或月末,下季初或是下月初产品进入起息日,在募集期内的资金也起到了提振指标的作用。  据悉,银监会在内部通知中建议:慎发7天以内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尤其是不得为“冲时点”提高短期产品的收益。记者从一些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部门了解到,为了保证不出现违规行为,银行纷纷开始主动回避在月末或是月初进行新产品的发售。  不仅如此,在近期发售的理财产品中,除了银行常规发售的各种滚动超短期限理财计划,像中行、工行、交行等都有7天期的滚动理财产品,单独发售的超短期限产品已经难见踪迹。如期限最短的产品至少达到21天,1个月~3个月期的理财产品发行量也占据了主流。  业内人士分析,一方面近来银行的资金压力有所缓解,但更重要的是,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为银行带来了很大压力,可以预期的是,以往那些超短期高收益产品将难以再现。  对于投资者来说,高收益产品数量的减少,可能会丧失一些潜在的高收益机会。不过,由于高收益产品的期限极短,普通资金量的投资者实际收益的变化 并没有那么显著。举个例子来说,某款7天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投资起点是10万元,实际收益仅为97.22元。原因就在于理财收益=投资金额× 年化收益率×理财天数/365,当理

2、影响二:理财产品收益标示更规范  提示:银行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就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夸臾蓠鬏过往业绩的表述等,就可以判定银行出现了严重违规。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在《办法》中对于各种理财产品收益率的标示给出了更加规范的指引,投资者有必要了解到其中的差异。  如对于银行目前发行量较大的保本保收益类型产品,是低风险投资者最为偏爱的产品类型。但是按照银监会的要求,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 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银监会规定: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 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银行需要在销售中明确告知投资者,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同时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此外,对于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必须包含银监会指定需要涵盖的提示。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在购买理财产品 时,银行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就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 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等,就可以判定银行出现了严重违规。  同时,对于“资金池”模式理财产品,银监会有了更严格的规定。“资金池”是不少银行所采用的资产管理模式,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一定的理财计划或 是开放式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汇聚。一方面,投资者的资金不断流入或是流出,操作上类似于开放式基金产品;另外一方面,“资金池”产品投资的对象涵盖面很 广,如债券、票据、信托资产等。对于投资者来说,无法明确自己所投入的资金具体所对应的投资对象。同时,由于银行在管理“资金池”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机制不如开放式基金那么透明,因此很容易发生管理资金挪移、收益调节这样的现象。  在银监会下发的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中,要求“资金池”类产品实现单一理财产品单独核算,并进行更多的信息披露。在产品计划终止时,准确计算单个理财产品单独兑现的收益,实现像基金那样在申购和赎回时都按照当时的净值进行。

3、影响三:高风险产品销售门槛提高  提示:银行在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投资者书面约定,否则都需要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商业银行还需要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分级是银监会此次重拳的又一内容。尽管各家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都需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试,并要求客户签署相关的风险 认知文件,但是从以往的实践来看,风险测试基本都处于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状态。此次,《办法》中再次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分级予以强调,并规定,需按照产品的 分级确定销售门槛,这将改变以往理财产品以5万元为销售起点的统一门槛。  具体的做法是,银行应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分级结果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与之相对应,银监会还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也分为五级,也可再细分。  不同级别的理财产品门槛也不一样。按照《办法》规定,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 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不仅如此,对于高风险级别的产品销售,《办法》中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一是在销售的场所,银行在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 时,除非与投资者书面约定,否则都需要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这就意味着,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将不得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销售。其二,此次增加了 “最后确认”这个环节,具体的规定是,如果投资者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还需要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假使投资者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无条件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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