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与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如何介定
1、性质不同:招待费以消费,如餐饮为主,广告和业务宣传以广而告之为主;
2、对象不同:招待费一般具有特定对象,广告和业务宣传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3、所得税列支不同:招待费按60%列支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5%,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年度列支,广告和宣传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列支,最长不超过5年;
4、媒介不同:招待费不需要特定媒介,广告和宣传费,特别是广告费,是以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从事广告业务的专业部门制作。

扩展资料:
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3、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1)、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2)、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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