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如何确定自己的工资基数?

2025-05-03 07:20:01

1、工资基数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加班费的最基本的参数。首先应当明确工资基数的概念,以便区别于其他诸如工资水平、工资收入、固嗟喹账工资总额、标准工资等专业用语。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在一定时期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通常用全部职工或者部分职工的工资表示,并由计划和法律加以确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工资收人——指企业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总额,包括实物发放折算。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亦称“基本工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是工资总额或者职工工资收人的基本组成部分。支付给职工的这一部分工资,在一定时期内一般固定不变,是职工的基本收人。包括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计时工资和按计件单价支付的计件工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是指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事某一岗位相应的工资标准。另外,还有一个概念—— “工资率”(也被称作工资标准)。是指国家、部门(或者行业、企业单位对职工规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的工资数额)。工资标准可以按月、按日或者按小时规定,分别叫月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

2、工资基数应当以法为据。具体来说,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工资的基本范畴。其中,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工资基数时,第三、四、五、六项能不能算呢?笔者认为,应当包含在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很多的用人单位往往采用“降低基本工资,提高奖金”作为工资激励机制。这样一来,把基本工资作为工资基数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 在具体计算加班费时,是否应当把以上六项全部计算上呢?笔者认为,为避免重复计算,除了第五项以外,其他的五项皆应包括在内。

3、工资基数是指在劳资纠纷中,为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各项具体数据,以劳动者此前一年所有的工资收入为依据而得出的平均月工资标准。 那么,我们所讲的作为经济补偿金等计算依据的工资基数应当如何具体确定呢?现在的司法实践可谓五花八门。有的以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有的以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所谓的“基本工资”为依据,还有的竟然要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以上说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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