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放弃继承权
1、一、 房产所属地在成都市以外(异地),携带以下资料,到公证处开据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1.死亡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房屋所属地的街道办出据);
3.财产凭证(即房产证或购买合同);
4.本人身份证原件。
注:以上资料建议提供复印件一份。
1、二、房产所属地在成都市以内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
1.死亡证明;
2.全面的亲属关系证明;注:死者关系到的所有亲属人都得到场,即配偶(若有二婚还需提供之前的婚姻证明)、子女、父母(若父母死亡,需提供父母的死亡证明)、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相关的收养证明。 由当事人生前所属的居委会、单位的人事部门、街道办进行开据;
3.财产凭证(即房产证或购买合同);
4.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
1、注:1.所有亲属人到场的原因,是在现场当着工作人员协商,确定最终的继承人。
2.因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所需的材料及到场的人员会有所不一致,建议群众根据自身情况先致电咨询公证处,或者亲自到场进行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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