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1、不予认定工伤,员工起诉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公司向区人社局提交了其认为崔某的受伤不是工伤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公司《出入公司大门管理规定》、《保安工作内容》、《考勤管理制度》、《通知》、《劳动纪律》、以及公司员工兰某、陈某、周某、李某的出具情况说明和《调查笔录》等。区人社局基于以上证据,向崔某和公司分别送达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崔某不服,将区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工伤认定。法院:崔某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崔某当日的工作时间为20时至次日早上8时,公司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外出必须得到批准。崔某于凌晨4时离开公司,未按公司规定请假,且在其他员工阻拦的情况下,强行离开公司,显然并非正常上下班的行为。崔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2、专家解读对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要点有二: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本案中崔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条件。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崔某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判断“上下班途中”的依据,除了“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外,还包括“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本案中,崔某是在距离下班尚有4个小时的情况下,不顾其他员工的阻止,违反公司的规定强行离开公司,其行为显然已超出了正常上下班时间的范畴,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件,不予认定工伤是正确的。那么,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生的迟到、早退等情形,如果在路途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呢?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是合理范围内的迟到、早退,仍然属于正常上下班时间的范畴,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