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效力如何判断
1、一、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转让行为无效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此说明,为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将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本例中,A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给B银行后,为B银行设立了抵押权,B银行有权在债务人A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欲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C公司,必须经过B银行的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3、三、因未通知抵押权人而使不动产转让无效的,不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法律规定了华夏空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即对于因未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其无效不及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身,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就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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