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投资移民香港七年的规定
1、如何时投资人所投资1000万港币价值降低限额1000万港元以下,投资者无须额外增加投入资金于申请人金融项目以填补差额。如果投资项目的价值升值高于原来的最低限额,投资者也不可提取所有资本增益部分。
2、投资者可以取出1000万港币投资金融资产产生所获得的现金股票红利派发及利息收入,这些收入不受制于香港资本入境计划规定。
3、投资者(申请人)可以随意把投资转往不同的允许香港金融项目(如:由股票转为债劵也好,或者由债劵为股票);
4、投资者(申请人)可以随意把投资资金转往不同的允许香港金融项目内(如:由股票转为债劵,或者由债劵转为股票),唯一规定必须出售原先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资金再作投资允许金融项目。
5、要求指定香港金融资产之间的相互转换:出售原有投资资产的立约日期和再购入投资香港金融项目新资产的立约日期,两者这间不得相隔超过14个日。
6、投资者必须记录所有投资组合的每次转变,以便方在申请延期居留时呈交入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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