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政区划总局核名公司名称核准

2025-05-23 22:07:48

一、企业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实业”字词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形式不得联用或混用。二、外资企业名称可根据国际惯例,其行政区划名称可在字号与组织形式中间使用。三、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如称“总公司”的,。必须有三个以上称“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十三、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二)固定词语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经却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并进行公告的企业名称,或超越职权擅自核准的企业名称,一律无效。继续使用的,按非法经济组织查处。五、企业名称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管理问题,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根据《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六、企业名称使用本地地名作字号,如其字号能够表明其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可不再冠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机床厂”的企业名称,不必再冠“北京市”而称其为“北京市北京机床厂”。不使用省、市、县地名作字号的企业名称,其所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样。商业、公共饮食、服务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异地地名作字号,但必须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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